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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医药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1-04-06浏览次数:

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长期以来不仅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人类健康和世界文明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在人均占有卫生资源很低、卫生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已达到了发展中国家较高的程度,是与中医药等传统医药在人民卫生保健中的广泛应用分不开的。中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等方面独具特色与优势,并以其收费低、疗效好、副作用小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中医药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群众卫生保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逐步制定和建立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就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团结中西医,继承发扬我国医药学遗产,为保护人民健康服务的正确方针和政策。1949年,毛泽东同志在接见出席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代表时说,“必须很好地团结中医,提高技术,搞好中医工作,发挥中医力量,才能负担起几亿人口的艰巨的卫生工作任务”。1950年在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将“团结中西医”作为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之一。1954年,中央批转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指出,“团结中西医,正确地发挥中医的力量为人民保健事业服务,是中央早已明确指示的一项重要的卫生工作方针”。1958年毛泽东同志在对卫生部党组《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总结报告》批示中提出“中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这一著名论断,充分肯定了中国医药学的历史地位和科学价值,成为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方针政策的基石。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进一步重申了党的中医药政策,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上批示,“这个问题应该重视,特别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建议以中央名义加一批语转发下去”。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根据《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中医药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中医不能丢,必须保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医必须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198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研究中医中药问题,提出要把中医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决定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1年,在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上,将“中西医并重”列为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同时提出“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要认真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又要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教育医药卫生联组会上讲话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和国家新一届领导集体,更加重视和关心中医药的发展,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人民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回顾总结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其基本要点是:1.努力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2.团结和依靠中医,发展和提高中医,更好地发挥中医的作用;3.坚持中西医结合,组织西医学习和研究中医;4.积极为发展与提高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5.中医中药要逐步实现现代化;6.保护和利用中药资源,促进中医药可持续发展;7.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互相补充,共同发展,;8.坚持中医中药结合,医药并重,促进中医中药同步发展与振兴;9.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保持特色,发挥优势,积极利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学发展。
       二、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有关中医药的法律制度
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不仅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中医药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医药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法规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在国家基本大法中,确立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此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层面,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国家行政法规层面,1987年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在中医医疗机构、人员、中药的准入与监督,以及中药品种与资源的保护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立法管理。
       此外,与中医药相关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了中医药立法管理的内容,使中医药在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2. 颁布了一批专门的综合性中医药行政法规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是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它将多年来党和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概括了党的中医药政策,对保障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中医药条例》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规范对中医药管理为基本指导思想,明确了中医药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中医药发展的措施,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医疗保险体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药材资源等;提出了要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注重在中医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评审鉴定等活动中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进一步强化了中医药的规范管理,对中医医疗、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和中医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以及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作了具体的规定。
       与此同时,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各地陆续开始了地方中医药立法工作,目前全国已有云南、四川、浙江、河南、重庆、上海、北京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中医药行政法规,为促进当地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的中医药立法工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保护、扶植发展中医药的一贯政策,确立了中医药继承与发展的指导原则,明确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规范、保护和发展地方中医药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3.发布了数百项中医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独自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和颁布了有关中医机构、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近200余项,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工作,据初步统计,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布了中医药标准规范130余项,涉及医疗、教育、科研、中药、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制定出《经穴部位》、《耳穴名称与部位》、《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药分类与代码》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还参与了《经穴部位》、《耳穴名称与部位》等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这些中医药标准规范的实行,进一步规范了中医药行业管理,提高了中医药学术水平、推动中医药现代化、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上述一系列有关中医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医药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中医药事业发展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基本建立和形成了保障和规范中医药发展的法律制度。
       三、加快中医药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
在党和国家中医药政策及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我国的中医药事业获得了蓬勃发展。目前我国有中医医院2973所,中医院床位数达30万余张,具有中医执业资格的医师(含助理医师)达45万余人;有高等中医药院校32所,中等中医药专科学校45所,另外有52所综合院校和184所卫生学校开设了中医药专业;有中医药科研院所100余家;中药生产企业3000多家,工业总产值已近810.26亿元人民币,总产值占整个医药工业总产值的26.11%。
       中医药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关系到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环境和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任务。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医药政策法规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政策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中医药政策体系建设方面,50多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内容,但是,这些丰富的经验和内容需要进一步归纳、梳理,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制度化,使之成为较为完整、系统、概括的中医药政策体系。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还需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制定相关中医药政策,使之更加丰富和完善。如中医药卫生经济方面的政策、中医药体制改革方面的政策等。
       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国家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律,现有中医药立法多分散在相关的法律之中,基本按照相关法律的管理模式而设定,不能完全体现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管理特点,有些法律内容过时且存在空白。中医药立法的交叉分散、体系不完善、体现特殊性不够等,这些都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的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律,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
       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方面,标准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吴仪副总理2004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重点抓好中医药标准化、规范化研究,抓紧制订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标准化带动现代化。近年,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已经成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领域,“十一五”期间,还将作为国家重点项目大力推进。这项工作,多年来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着制定工作不系统、无计划,管理部门不统一、不明确,标准和规范的实用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加强管理,通过制定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建设规划》,统筹中医药标准化的建设工作,在中医药的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方面,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和开展工作,争取到2010年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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